丹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发布小广告。小广告清理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结合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小广告清理工作。本条所称的小广告,是指通过张贴、喷涂、刻画、悬挂、摆放、散发等方式,在公共厕所、公共设施、城市道路、建(构)筑物、树木等载体上发布的图文、卡片等小幅宣传品,不包括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门面招牌、楼宇标识、公益广告等。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