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时段和区域内进行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