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标识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出现污损、破旧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牌匾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除多面临街的单位和一处

场所有多个单位的外,应当一店一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