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反映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雨水资源化利用率、污水再生利用率等指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广场、水系统、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时,应当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作为约束性控制指标,并与各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