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禁止下列危害野生鱼类的行为:

(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性方法以及他禁用的捕捞方法进行捕捞;

(二)使用禁用的渔具;

(三)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四)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的比例;

(五)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六)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

(七)在天然水域内投放杂交物种、转基因物种、外来物种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

(八)其他危害野生鱼类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