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野生鱼类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禁止下列危害野生鱼类的行为:(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性方法以及他禁用的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二)使用禁用的渔具;(三)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四)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的比例;(五)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六)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七)在天然水域内投放杂交物种、转基因物种、外来物种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八)其他危害野生鱼类的行为。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