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野生鱼类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实行禁渔保护制度。市、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禁渔期和禁渔区的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确定禁渔期和禁渔区。禁止在禁渔期、禁渔区捕捞野生鱼类。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