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野生鱼类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对内陆非机动渔船,处二百元罚款;对内陆机动渔船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