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禁止下列危害野生鱼类的行为:
(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性方法以及他禁用的捕捞方法进行捕捞;
(二)使用禁用的渔具;
(三)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四)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的比例;
(五)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六)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
(七)在天然水域内投放杂交物种、转基因物种、外来物种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
(八)其他危害野生鱼类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