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完善公共资源交易考核评价体系,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和规范化运行,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和服务能力。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