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相衔接的物业管理活动纠纷处理机制。鼓励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物业管理活动纠纷。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