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建立健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发挥所在社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联系社区的有关部门等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的积极性,促进和谐社区建设。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