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物业服务企业星级服务标准;
(三)指导、协调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四)指导、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筹集工作;
(五)建立、完善物业管理分级培训体系,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业务培训;
(六)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
(七)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信息系统,提供信息查询、服务质量评价、电子投票、信用监管等服务;
(八)指导、监督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负责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承接查验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工作的指导监督;
(三)指导和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业主大会筹建、业主委员会换届及日常工作的监督;
(四)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监督及信用信息核查管理;
(五)指导和协调老旧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六)依法查处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指导、监督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筹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