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一)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
(二)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住宅小区内高空抛物等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监控安防、违规养犬等开展监督检查,依法参与交通安全纠纷处理,做好流动人口监管工作,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安全防范的监督、检查、指导;
(三)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四)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各级物业管理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建立物业矛盾纠纷调处律师人才库;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用工,依法受理物业服务企业的劳动争议投诉案件,协调处理物业服务企业的劳资纠纷;
(六)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价格公示,依法查处物业服务企业价格违法行为;
(七)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条件)中明确物业用房和停车位等配套设施标准,在不动产登记时明确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
(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建设、毁坏绿地道路景观以及违反城乡规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九)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污染环境行为的监督检查;
(十)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危害、破坏人防工程设施等违法行为;
(十一)行政审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把好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关口。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相关企业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移交相关设施的监督管理和维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消防救援、综合执法、人民防空、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执法责任清单制度并督促落实。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强化执法部门进小区执法的责任落实,及时依法处置住宅小区内各类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