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老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老旧住宅区管理长效机制,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老旧住宅区进行改造整治,并向社会公布改造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老旧住宅区改造应当有利于物业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细化、确定改造内容清单、标准和支持政策。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