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第四十二条有效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经营所得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经营所得应当单独分类列账,独立核算,每半年公布一次经营所得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