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非住宅物业管理参照执行。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