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二章 督学第九条有效督学实施教育督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与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存在近亲属关系;(二)配偶、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在被督导单位就业或者就读;(三)属于被督导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从被督导单位离职不满三年;(四)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