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二章 督学第八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布局与规模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的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督学的姓名、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等信息,应当在学校门口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