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督学实施教育督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存在近亲属关系;

(二)配偶、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在被督导单位就业或者就读;

(三)属于被督导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从被督导单位离职不满三年;

(四)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