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综合督导或者专项督导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成立由三名以上督学组成的督导组;

(二)提前十五日发出书面督导通知;

(三)被督导单位组织自评;

(四)审核被督导单位自评材料等相关材料,确定督导重点;

(五)通过听取汇报、教育活动观察、随堂听课等方式实施现场考察;

(六)采取座谈会、随机访谈、问卷调查等形式听取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公众的意见;

(七)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并进行反馈。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