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督导实施第十九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要求被督导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开展督导调查;(四)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提出奖惩建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