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要求被督导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开展督导调查;

(四)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提出奖惩建议。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