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被督导单位可以自收到初步督导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异议申请和申辩意见。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结合被督导单位的异议申请和申辩意见,自督导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