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综合督导或者专项督导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成立由三名以上督学组成的督导组;
(二)提前十五日发出书面督导通知;
(三)被督导单位组织自评;
(四)审核被督导单位自评材料等相关材料,确定督导重点;
(五)通过听取汇报、教育活动观察、随堂听课等方式实施现场考察;
(六)采取座谈会、随机访谈、问卷调查等形式听取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公众的意见;
(七)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并进行反馈。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