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信用监管/第四节 信用修复第七十九条有效信用主体可以在与其失信行为相关的公共信用信息的最短公示期限届满后,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者通过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修复其公共信用的申请。但是,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修复的除外。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