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信用监管/第三节 失信惩戒第七十八条有效公共管理机构将信用主体列入深圳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告知其列入名单的依据、事由,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名单的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依法享有的权利。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