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有效

公共管理机构将信用主体列入深圳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告知其列入名单的依据、事由,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名单的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依法享有的权利。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