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有效

信用主体提出公共信用修复申请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实施修复措施,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实施的修复措施包括:

作出信用承诺;

完成信用整改;

通过信用核查;

接受专题培训;

提交信用报告;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修复措施。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符合公共信用修复条件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单独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