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遵守下列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一)培育、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家训;

(二)关爱老人,履行赡养义务;

(三)关心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文明行为习惯;

(四)家庭成员之间和睦相处、互相扶持,杜绝家庭暴力和性别、疾病方面的歧视,约束家庭成员不良行为;

(五)邻里之间友善相待,守望相助,相互尊重。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家庭文明规范。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