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第二十二条有效遵守下列家庭文明行为规范:(一)培育、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家训;(二)关爱老人,履行赡养义务;(三)关心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文明行为习惯;(四)家庭成员之间和睦相处、互相扶持,杜绝家庭暴力和性别、疾病方面的歧视,约束家庭成员不良行为;(五)邻里之间友善相待,守望相助,相互尊重。(六)其他应当遵守的家庭文明规范。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