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制定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责任落实机制,指导部门单位、教育机构、行业协会、基层组织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整合各类基层公共服务资源,拓展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鼓励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依法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规约、行业协会章程,对文明行为相关内容进行约定。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