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六十六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开展的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和各类社会组织建立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激励和奖励机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