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六十七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各民族公民平等参与本地各项事务。在涉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大行政决策和重要规划起草时,应当听取各民族公民代表的意见建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