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六十五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