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五章 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第五十八条有效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建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长效机制,全面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社区)创建。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把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融入企业(单位)文化建设。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顺、信众和睦、社会和谐。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