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建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长效机制,全面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社区)创建。

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把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融入企业(单位)文化建设。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顺、信众和睦、社会和谐。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