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三章 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第三十六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创新方式方法,在青少年中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实践活动,团结、凝聚、带领青少年积极投身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促进各民族青少年在相互帮助、相互学习中共同成长。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