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三章 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第三十七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处理涉民族因素的案事件;做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将涉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化解纳入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