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创新方式方法,在青少年中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实践活动,团结、凝聚、带领青少年积极投身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促进各民族青少年在相互帮助、相互学习中共同成长。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