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章 全民健身设施第二十六条有效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体育设施,由政府及其体育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社会力量投资兴建的全民健身设施,由其建设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捐赠的全民健身设施,由受捐赠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居民住宅区的全民健身设施由业主共同决定自行管理,或者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负责。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