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章 全民健身设施第二十五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并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既有居民住宅区体育设施未达到建设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统筹配建体育设施。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