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体育设施,由政府及其体育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社会力量投资兴建的全民健身设施,由其建设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捐赠的全民健身设施,由受捐赠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居民住宅区的全民健身设施由业主共同决定自行管理,或者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