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全年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并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假暑假和适宜季节延长开放时间。因举办赛事、设施维护、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实行收费的,应当在设施醒目位置或者官方网站公示收费单位、服务内容、开放时间、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