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环境第四十条已修改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征求、合理采纳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减损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