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现代化技术手段,依法实施行政检查,提高监管效能。
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检查以外,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开展行政检查应当编制年度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任务、依据、时间、具体方式等,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未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不得擅自进行检查。同一系统的有关部门已对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本年度不得对该市场主体的同一事项再次检查。
对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因发生事故、依法检验检查不合格、投诉举报开展的特定调查,以及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实施。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