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九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划定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责任事项和监管单位等。责任区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保持环境卫生整洁;(二)保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三)车辆停放有序;(四)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劝告和制止,有权要求城市管理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