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十条有效从事车辆清洗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场地;(二)采取措施处置污水、污泥、油污等污染物、废弃物;(三)不得堵塞排水管道或者损害市政设施。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