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划定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责任事项和监管单位等。责任区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二)保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
(三)车辆停放有序;
(四)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劝告和制止,有权要求城市管理部门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