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有效违反第三十九条规定,饲养犬只等动物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