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有效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