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故意毁损、移动、涂改道路停车泊位等交通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