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人行道上违法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行人通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录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系统。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将车辆拖离现场,但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