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